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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规就我区古树名木保护作出全面规范,是美丽广西乡村建设第二阶段“生态乡村”建设成果的一项立法总结,是引领、推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一部重要立法。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是森林资源中的瑰宝,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情思,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和较高的经济价值。
我区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古树名木保护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宣传工作不到位、保护意识不强、管理机构不明确、养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因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擅自移植、乱砍滥挖以及人为损害古树名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古树名木资源严重破坏和流失。因此,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刻不容缓。
近年来,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的背景下,国家将古树名木保护提上重要日程。2016年2月,全国绿化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意见》,对全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党委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也高度重视。2016年7月,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清华在年中工作会议考察生态乡村建设时强调要继续保护好生态环境,保护好古树名木,并明确提出要就古树名木保护进行立法。在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迈进和美丽广西乡村建设进程中,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的法规既是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巩固“美丽广西·生态乡村”建设活动重要成果的必然要求。
在国家尚未制定保护古树名木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我区对古树名木保护立法的空白,对于规范管理,保护好我区的古树名木资源,增强全社会爱护古树名木、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传承历史文化、弘扬生态文明中的独特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古树名木认定、古树名木养护、古树名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六条,对古树名木保护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突出全面保护。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稀缺资源,《条例》将所有古树名木都纳入保护,确保保护范围的全面性。首先是对古树名木进行了界定,明确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需要说明的是,《条例》根据我区目前以经济目的人工栽种“稀有、珍贵树木”的面积和数量较大这一实际情况,未将“稀有、珍贵树木”纳入“名木”的范畴。其次是建立普查建档制度,要求政府至少每十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普查并建立、更新图文档案,摸清古树名木资源状况;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新发现的古树名木。此外,还将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二)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制。《条例》坚持以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原则,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林业和城市绿化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保护管理工作机制;针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短缺的突出问题,落实经费保障,规定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并由政府承担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注重调动和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建立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根据古树名木生长地点不同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日常养护,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三)强调科学管护。一是对古树名木实行分级认定保护,按照古树树龄长短将其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名木统一实行一级保护,且根据保护级别设定不同的认定公布程序、制定相应的养护技术规范和保护措施;二是坚持日常养护与专业养护并重,一方面要求建立日常养护责任制、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明确日常养护职责,并加强对养护责任人的培训和指导,解决当前大部分古树名木日常无人管护的问题,另一方面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对衰弱、濒危树木进行救治、复壮,定期对古树名木养护情况进行检查等;三是强化科技支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的支持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四是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古树名木登记、编号、拍照、定位,建立、更新图文档案以及建设图文数据库,对古树名木进行动态信息化监测管理。
(四)坚持原地保护。首先是从严把控古树名木移植,就移植古树名木设定行政许可,设定了严格的许可条件和程序,非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严禁移植,并从严设置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机关层级;其次,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随意迁移、损害甚至砍伐古树名木较为普遍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对古树名木采取避让措施,无法避让的,必须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并按照保护方案采取保护措施;此外,还要求加强保护设施建设,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保护牌和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等保护设施。
(五)加大监管力度。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行保护管理职能、打击破坏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建立举报制度,要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掘根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后果,结合古树名木保护级别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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