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本机关主动根据《条例》等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广西玉林市林业局网站”网址:http://lyj.yulin.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媒体及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1.本机关负责公开由玉林市林业局及林业局办公室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请直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4.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1.网络申请。申请人在玉林市林业局网站的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中提出申请。我局将按法定时限视情况进行在线或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我局不再书面答复。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可从本指南所附申请表下载)后,连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有关材料,通过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收件人:玉林市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玉林市玉东大道双拥路97号,邮政编码:5373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玉林市林业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在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地址: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2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109号林业窗口,受理时间:9:00—12:00,13:3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0775—2811269。
(三)受理程序。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3.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四)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1.受理确认:网络申请的,以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现场申请的,以收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答复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将予以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必须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五)答复形式。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