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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保护法”)于 2017 年 1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新保护法强化了各级政府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
新保护法规范审批,强化监管。新保护法规定与许多原有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修订发布前,国家二级及其以下级别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殖、经营利用及非正常来源管理暂时按原确定的管理权限办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暂时按国家林业局网上公布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办理。《通知》中明确的大熊猫等 10 种(类 )及天然麝香、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除外 。2017 年 1 月 1 日后申办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暂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待国家林业局发放《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后再向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补发许可证。运输、携带、邮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开具运输证明,但必须携带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批准进口文件及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作为运输查验凭证,属专用标识管理范围的,凭专用标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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