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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标准 | 征收对象 | 文件依据 | 备注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
占用征收林地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 桂财税〔2016〕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13号) | 长期占用林地的,按征收标准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收;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市(县)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13号)》暂停征收。 |
| 2 | 育林基金 | 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 财税〔2016〕11号 | ||
| 3 | 森林植物检疫费 | 暂停征收 | 财税〔2015〕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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