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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式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擅自引进野生红娘胡蜂来驯化经营利用的建议》(第9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物种基本情况
经核查,红娘胡蜂又名大土蜂、大土甲、老土甲、云南大黑蜂、大黑蜂、红娘蜂等,属昆虫纲-膜翅目-胡蜂科。红娘胡蜂原产于东南亚的老挝、缅甸一带,最早是由云南人工引入养殖,且规模较大。
二、相关管理规定
一是《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本办法所称外来入侵物种,是指传入定殖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外来物种”。二是经比对2003年、2010年、2014年、 2016年发布的 《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红娘胡蜂不属于名单内的71个外来入侵物种之一。经查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红娘胡蜂也不在该名录内。经查《广西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重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红娘胡蜂也不在该名单内。综上所述,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红娘胡蜂不属于现行管控的外来入侵物种。
三、关于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对本条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保护对象是指纳入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经核查,红娘胡蜂不在上述3个名录内,故红娘胡蜂不属于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管理的“野生动物”范畴。所以,目前有关部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据监管红娘胡蜂,您提出的建议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红娘胡蜂及有关业主的养殖行为开展监管和执法目前于法无据。
四、下一步工作和建议
一是由于红娘胡蜂不属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定义的外来入侵物种,如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该物种的确对玉林市或者广西区内生态系统和蜜蜂养殖行业造成冲击,根据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六条“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数据库,制修订外来入侵物种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控治理等技术规范”,建议通过养蜂协会呼吁通过农业农村部门探索制定广西的入侵物种名录(非广西原生物种),研究将红娘胡蜂纳入本地区的入侵物种名录进行管理的可行性。二是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研究部署全国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职责”等规定,建议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及相关乡镇开展红娘胡蜂养殖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三是我市林业部门将加大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和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引进养殖红娘胡蜂的监测,如发现对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养殖单位宣传红娘胡蜂对农林作物生产、生物多样性的危害性,妥善引导红娘胡蜂养殖户退出养殖。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玉林市林业局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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