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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9-12-11 14:18     来源:市林业局     作者: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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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助推壮美广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利用遥感技术检测变化图斑和实地核查反馈、抽样查验、问题整改督查及建模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状况进行监测、监督管理的过程,重点包括遥感影像获取、林地变化图斑筛查、变化图斑下发、市县实地核实反馈、森林资源数据变更、违法案件跟踪等环节。监测监督工作以森林资源年度变更调查、森林督查等为主要形式,范围包括全区林地和林木,并以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国有林地为重点。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监测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变化图斑筛查下发、实地核查情况抽查、成果汇总及公布、问题整改督导等工作,具体由资源管理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组织开展,广西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支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变化图斑进行实地核查反馈、实地核查质量抽查、问题整改督导等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变化图斑的实地核查、情况反馈、案件线索移交跟踪、问题整改等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广西森林资源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每年3 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森林资源监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总,编制年度全区森林资源状况公报,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报。公报主要内容包括林地、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变化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天然林保护情况,变化原因、变化趋势分析,问题整改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成效等。

第二章  变化图斑管理

第五条  全区遥感影像变化图斑通过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中、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变化检测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方式获取。中分辨率遥感影像变化检测每个季度覆盖全区1 次,变化图斑实时下发;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变化检测一年覆盖全区1 次,变化图斑次年第一个月下发。国家检测的变化图斑下发时间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在国家下发图斑后一周内下发。变化图斑通过全区森林资源智慧监管平台下发,特殊情况采用委托数据管理员领取方式下发。

第六条  分辨率为16米的中分辨率遥感检测单个变化图斑面积大于等于5亩,分辨率为30米的中分辨率遥感检测单个变化图斑面积大于等于12亩,检测识别率不低于80%,获取时间在每个季度末月,图斑编号为:遥感检测类型_县代码_批次_

斑序号(如:zf_450121_1_2)。高分辨率遥感检测单个变化图斑面积大于等于400 平方米,检测识别率不低于90%,影像获取时间在10 月—12 月,图斑编号为:遥感检测类型_县代码_图斑序号(如:GF_450121_1)。国家下发的变化图斑编号依其规定。

下发的变化图斑编号,不能改动。

第七条  全区森林资源智慧监管平台下发的变化图斑及配套的影像数据只能用于广西森林资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其他商业用途。

第三章  实地核查管理

第八条  变化图斑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占用林地、开垦林地、乱砍滥伐、盗伐等违法破坏林地、林木资源的非法变化情况,以及林地范围变化、土地类型变化、管理属性更新、界线变化、其他土地上森林资源变化等正常变化情况。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操作细则》实行。

第九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变化图斑逐一进行实地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报送核查结果,对正常变化的图斑核查数据和林业经营管理档案数据及时提出变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意见,对非法变化的按照森林督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案件线索移交、查处跟踪和问题整改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具体负责自身管护范围内变化图斑的实地核查工作。

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变化图斑实地核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实地抽查所辖县(市、区)核查工作质量,实地抽查的比例不低于10%,并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实地抽查成果报告。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变化图斑实地核查数据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检查。

第十条  变化图斑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应技术、质量和时间要求开展,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对实地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实地抽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地核查

情况反馈、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和实地抽查成果报告应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

第十一条  核查主体如使用野外数据采集系统以外的外业核查系统,必须能够有效衔接森林资源智慧监管平台相关数据要求。

第四章  案件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变化图斑核查、违法案件查处、问题整改、跟踪管理和检查督导等工作。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的跟踪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案件查处的配合、跟踪,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接收到疑似违法图斑后30 个工作日内查核是否涉嫌违法,如涉嫌违法应即时通过案件跟踪管理系统报送案件线索移送情况,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需说明延迟原因。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案件移送不及时、查处不力问题进行督办,对存在重大破坏森林资源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可会同检察部门对案件查处和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监督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法》等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完善保密制度,切实做好变化图斑及遥感影像数据保密管理工作,故意或者过失泄密的,依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五条  核查主体要严格按照变化图班核查的技术要求开展核查工作,并实事求是地上报核查成果材料。弄虚作假、故意瞒报、工作拖延行为的,应查明原因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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