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市委办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 标 题: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办发〔2021〕36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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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工委和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玉林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有效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决策部署,在全市建立并全面实施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顺畅、管理有效的生态建设机制,统筹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充分挖掘山的潜力,努力做足林的文章,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实现山常青、林长茂,加快推进美丽玉林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地监管,维护生物多样性,把绿色发展作为基本遵循,加快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协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体系,坚持属地管理,上下协同,层层压实责任,协调多部门形成林业生态建设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林长职责定位于统筹谋划当地林业生态建设,协调推动涉及部门多、推进难度大的重点工作。
——坚持简便易行,顺畅高效。林长工作机制设计科学、运行顺畅,配套制度简洁明了、易行管用,确保林长制考核指标重点突出、任务适量。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绩效。既看工作态度,又看工作成效,兼顾过程和结果,严格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三)主要目标
到2021年7月底,在全市设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建立健全林长制责任体系和工作制度,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对全市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资源全部实现网格化管理。
到2022年底,陆续出台配套制度,全市各级林长制有效运转,并在运行中不断得到完善。林长制初显成效,一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项目有力推进,部分涉林历史难点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新产生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置,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呈减少趋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修改完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森林草原生态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森林草原生态功能、林草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成效显现,全市森林资源总量、森林质量效益、管理保护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到2025年底,全市森林面积120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62.42%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52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78‰以下。森林草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发展,树种结构更加优化,森林布局更加合理,森林质量明显提升,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基本完成,保护管理体系、长效机制基本完善,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有效推进,生态经济创新发展取得重大成就,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到2035年,全市生态资源得到严格有效保护,基本形成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林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林业产业发展均居全区前列。
二、组织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林长体系。
(四)市级林长设置。市级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其中设林长2名,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林长5名,分别由市委专职副书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分管生态环境、林业、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五)县、乡、村级林长设置。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林长和副林长,林长由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人数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村级设林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担任。
(六)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林长设置。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市级委派林长,其余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等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林长设置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区直博白林场、六万林场除外)。
(七)林长制工作机构。市、县、乡三级设置林长办公室,负责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督促责任落实,组织协调推进涉林涉草各项工作开展,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以及其他林长制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责任体系
(八)明确林长责任范围。市级林长对全市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研究确定全市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全市各级林长工作进行总督导。市级副林长按职责分工落实市级林长决策部署,在抓好责任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的基础上,协调处理责任片区内涉林涉草重大问题及跨区域涉林涉草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协作完成涉林涉草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生态工程建设,督导责任片区内林长制工作。
县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对本地林地草地湿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有量、湿地保护率、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等指标负总责,具体负责组织领导本地自然保护地保护、国有林地管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涉林涉草纠纷调处等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协调处理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解决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县(市、区)副林长职责分工可参照市级模式安排,按分工履行职责。
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镇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管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知识宣传,监督管理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宣传教育、计划烧除和火情早期处理,及时报告涉林涉草案件线索,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林涉草案件,依职权处置森林草原异常情况,调解涉林涉草纠纷。制定护林员管理制度,组织选聘护林员,做好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
村级林长主要负责组织对本村森林草原资源的日常巡护、政策宣传,及时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及时进行早期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管理护林员,协助完成涉及本村其他涉林涉草工作。
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市级林长部署工作任务,其余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等国有涉林涉草单位在涉林涉草违法案件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方面由各县(市、区)林长统一指挥和协调(区直博白林场、六万林场除外)。
(九)制定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实际建立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和安全生产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的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市、县、乡各级分别制定本级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林长年度任务从上级部署或本级谋划推进的涉林涉草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以及当地需要解决的涉林涉草难点问题中选定。每年集中精力解决几个重要问题。
(十)明确林长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林长主要负责把全局、解难题、推重点、督落实,研究决定森林草原生态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推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推动的生态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地监管以及其他重点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部门职责抓好林业改革发展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日常工作,其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和能够推动的工作,不列入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十一)明确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市、县、乡三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北部湾办、市林业局、玉林海关、玉林车务段等单位。县、乡林长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市级设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主要任务
(十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编制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完善森林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强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强林草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督办案件查处及整改,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我市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健全森林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能力。
(十四)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 草系统治理,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森林草原资 源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森林质量提升等重点生态工程。着力开展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深入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树种结构调整,提高混交林比例,加强森林经营和退化林修复,全面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
(十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强化防控基础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监测预警、检疫检测、应急防控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及野外火源管控,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设施、扑救队伍、扑救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火险监测和风险隐患治理,科学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十六)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产权管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林地、草地权属,规范权属登记。深入推进集体林地、草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厘清权能界限,完善承包经营制度,规范林地、林木、草地流转。 加强涉林涉草金融创新,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绿色生态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助推农民致富。
(十七)强化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完善森林草原管理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林业法治工作机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林长制成员单位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完善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提升依法治林治草能力和水平。加强护林员等基层管护队伍建设,实行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信息化管理。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街道)林业(草原)工作站(部门)人员队伍及标准化工作站(部门)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搭建“一林一策”“一林一技”“一林一警”“一林一员”“一林一档”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全面推行林长制作为生态文明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于2021年7月底前成立林长办公室,结合本地林业资源特点和优势,充分体现当地林业特色,逐项明确工作目标和新阶段工作重点、责任分工、进度要求,制定具体措施。
(十九)落实人员经费。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林长制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将森林草原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执法监管、林长制考核评价、林长制宣传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费随事转”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村级林长待遇,把聘请护林员工资补助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
(二十)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市级林长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举报事项办理制度、林长述职制度、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等,定期研究,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将因林长履职不当或履职不力导致森林草原资源遭受破坏问题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市、县(市、区)、镇(街道)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各项制度出台工作。
(二十一)严格考核评价。以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为核心,建立科学的林长制考核体系,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市、县(市、区)、镇(街道)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损坏的,将严肃追责问责。2021年对林长开展试考核,从2022年起对林长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在责任区域内设置林长公示牌。市级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自治区林长公示牌样式制发市级林长公示牌,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参照制发本级林长公示牌并于2个月内完成立牌,公告林长名单、林长职责、森林湿地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各级林长办公室要会同本级党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推行林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社会各界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自觉性,实现全域覆盖保护发展林草资源长效机制。
附件1
市级副林长职责分工表
|
市级副林长 |
分管领域 |
责任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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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专职副书记 |
负责协调推进涉及市委层面的涉林涉草重大工作,协助市级林长推进全市林长制工作。 |
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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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市长 |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涉林涉草重大项目建设、涉林涉草资金落实。 |
北流市、容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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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作和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重大案件查处。 |
陆川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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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森林草原资源管理和产业发展,协助市级林长推进全市林长制工作。 |
兴业县 |
|
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 |
负责协调推进涉林涉草重大案件督办、重大矛盾纠纷调处。 |
博白县 |
附件2
市级林长制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组织部:将林长履行职责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2.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直新闻媒体开展林长制宣传报道,加大林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
3.市委政法委:负责协调、督导重大涉林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问题整改。
4.市委编办:按规定做好林长制有关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有关林长制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要求。
5.市中级法院:加强对涉林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林违法犯罪;积极支持林业部门提起的涉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努力挽回生态损失。
6.市检察院:加大对涉林刑事案件办理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打击涉林犯罪;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努力挽回生态损失。
7.市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森林草原生态建设重大项目,协助行业部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林木加工产业发展,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10.市民政局:指导县(市、区)对辖区乡镇的行政区域划分,协调因区域界线划分引起的矛盾纠纷。
11.市财政局:安排森林草原生态建设相关资金,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结合全市资源状况和本级财力,积极筹措资金,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与应急处置资金投入。
12.市自然资源局:与市林业局共同组织森林、湿地、草原资源调查;负责确权登记,并协助林业部门调处跨市山林权属纠纷等工作;协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13.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查处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按职责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造林绿化和管护工作,配合规划林区道路建设,配合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及周边地区设立临时检疫检查站。
15.市水利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从业者治理对湿地产生影响的农业面源污染;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协助开展乡村美化绿化、退耕还林还草、毁林开垦查处工作;依法查处湿地、自然保护地等非法养殖行为;加强林田交错地带农事用火管控。
17.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8.市审计局:在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中将林长制的实施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予以关注。
19.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农贸市场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20.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造林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21.市北部湾办:协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涉林涉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参考,促进项目科学利用林地、湿地。
22.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评估,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承担市级林长办公室日常工作。
23.玉林海关:加强出入境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检验检疫,防止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传播。
24.玉林车务段:负责全市铁路沿线两侧地界以内的造林绿化和管护工作,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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