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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2024-03-04 11:55     来源:玉林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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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玉林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伍贤初

    受委托单位:玉林市林政稽查支队(玉林市流动木材检查站)

    法定代表人:曾强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玉林市林业局委托玉林市林政稽查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一、 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玉林市辖区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

    二、 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玉林市林业局的名义对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玉林市辖区内的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林地使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森林植物检疫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林木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林地使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种苗、森林植物检疫等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

    (三)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国家、自治区林业局、市司法局或委托单位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报考行政执法证件提供保障;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行政执法情况,报送相关案件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自2024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4日止。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玉林市林业局            委托单位:玉林市林政稽查支队(玉林市流动木材检查站)

   法定代表人:伍贤初                法定代表人:曾强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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