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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玉林罚决〔2024〕第001号)

2024-08-05 10:40     来源:玉林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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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毁坏林地

被处罚人:温镜生,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525251970***44***;住广西容县松山镇平车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广西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线索移交的函,经本机关立案调查核实,2015年4月,温镜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毁坏位于北流市山围镇大容山林场3林班106、111小班的林地。根据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玉林市大容山林场八角山分场3林班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玉设报〔2024北流第007号)结果认定:温镜生毁坏林地的地点位置位于北流市山围镇大容山林场3林班106、111小班,毁坏的林地未涉及到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落界范围,没有毁坏到I、II级保护林地。毁坏林地范围总面积为0.0161公顷。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温镜生、见证人林芝荣的询问笔录和《玉林市大容山林场八角山分场3林班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玉设报〔2024北流第007号)、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温镜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用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温镜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均确认无异议和供认不讳,并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广西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决定对温镜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温镜生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在三个月内恢复0.0161公顷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0.0161公顷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人民币贰仟叁佰捌拾玖元(¥2389)一倍共¥2389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账号:5215120101004668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或者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林业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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