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性质:毁坏林木
被处罚人:杨源,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5098119***0150***;住广西北流市山围镇丰垌村***。
违法事实和证据:根据广西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关于线索移交的函 ,本机关于对杨源于2023年11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毁坏位于北流市山围镇大容山林场7林班213小班(地块2)上林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杨源违法事实。根据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广西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玉林市大容山林场)八角山分场2林班被毁坏林木调查报告》(玉设报〔2024〕北流第002号)认定表明:杨源采伐毁坏林木的地点位于北流市山围镇大容山林场7林班213小班(地块2);被采伐毁坏林木树种为其他软阔;面积0.04公顷;株数为10株;总蓄积量现值为1.6立方米;总出材量现值为1.0立方米。林木经济评估值为235元。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杨源、见证人林芝荣的询问笔录和《广西大容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玉林市大容山林场)八角山分场2林班被毁坏林木调查报告》(玉设报〔2024〕北流第002号)、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材料为证。本机关认为杨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杨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均确认无异议和供认不讳,并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和广西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杨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杨源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在三个月内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0株2倍共计20株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人民币235元的2.2倍共计伍佰壹拾柒元(¥517.00)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环南分社(账号:5215120101004668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或者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林市林业局
2024年7月2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