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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园建设指南(试行)

2018-08-23 15:14     来源:市林业局     作者:黄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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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森林公园建设管理,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促进森林公园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1211日林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69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2 号修改)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可供人们游览观光、休闲健身、进行科学技术普及和生态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厅主管全区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 森林公园建设应体现保护森林风景资源、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主体功能。

第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可建立森林公园。

第六条 森林公园建立后,可自愿申请质量等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县级和乡(镇)级。森林公园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林地面积 10 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 60%以上,林分结构合理,森林景观资源具有较高的保护或利用价值;

(二)四至范围明确,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个人拥有对森林公园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统一管理、经营的权利,无权属争议;

(三)森林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 、湿地公园、地质公园没有重合或者交叉,并尽量不包含村镇人口聚居区域和商品林区域;

(四)建立管理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建立步骤

第八条 建立森林公园,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明确森林公园范围及权属。森林公园建立单位或个人对拟建森林公园划定范围,对于不属于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要与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转让、出租等流转协议;

(二)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建立森林公园不实行行政许可审批。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国有林地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根据森林资源监督管理、重大经营事项报告等行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批准、备案手续。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建立森林公园应按《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经营性事项管理办法》(桂林场发〔201621 号)办理备案登记;

(三)成立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其中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建立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管理机构可同时是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办理森林公园信息登记。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成以上建立步骤后,应将森林公园面积、范围、林地权属、管理机构及联系人等基本信息(附表)报送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森林公园建立后应及时编制总体规划,按总体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应在获得等级认定后 18 个月内完成总体规划编制,经自治区林业厅组织论证后实施。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参照《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 LY/T2005-201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县级和乡(镇)级森林公园可参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要求执行。

第十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交通、旅游等相关部门意见。总体规划可能对森林公园内其他单位、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限制的,还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安全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应参照《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GB/T 51046-2014)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森林公园应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一般包括:

出入口: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场地条件和便利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出入口,并在主出入口设置大门标志。步行道: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游憩需要建设步行步行道应成环状穿越主要景点和景区。

公共厕所: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在主要出入口和步行道节点处建设若干个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达到相应等级旅游厕所标准。

垃圾箱:根据需要的原则,在出入口、步行道、主要景点和停车场等位置设置垃圾箱。垃圾箱设计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

停车场:根据森林公园面积、游客规模和需要原则,在主要出入口建设停车场。

管理站:根据适用原则,合理建设 12 个森林公园管理站。

供电设施:森林公园出入口、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区域,需有供电条件。

给排水设施:根据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设施。森林公园出入口、主要景点、管理站、公共厕所等区域,需有供水条件和设备。

应急通道:应急通道建设应满足森林防火、地质灾害等应急处置和日常巡护等方面的需要。

安全设施:根据适用原则,建设治安值班室,也可结合管理站共同建设。森林公园内对游客开放的区域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休憩亭廊:应满足休憩、遮雨、景观美化等需要在步行道节点处建设休憩亭廊。

宣传标牌:应满足主要景点、游览线路、森林防火、游览安全、科普教育等宣传、告示需要,在出入口、主要景点、步行道等区域设置宣传标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森林公园建设中涉及征占用林地、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森林公园安全、环境卫生、游客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并接受当地林业、旅游、安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面积、范围、权属、管理机构等情况发生变动时,森林公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填写森林公园基本信息表报送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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